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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:2014-05-14 09:57
在查办受贿案件中,有时在收钱环节仅有涉嫌受贿的被调查人交代和送钱人的证言。例如在某案中,被调查人交代多年来数次收受请托人金钱,请托人也证实数次送钱,但收送钱时仅有二人在场,钱款的来源、去向没有旁证、书证证明。考虑到言词证据容易发生变化,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,此种情况下不宜轻易认定,需从以下几方面认真审核把关。
一是看交代和证言在细节方面是否一致。被调查人、送钱人是否对送钱的时间、地点、具体过程等细节作出一致的交代和证明,如关于是否将钱款放置于办公桌、茶几等特定位置,或放入对方衣袋,或钱款用信封、报纸、塑料袋包装等情况的描述是否一致,直接影响到证据的可靠性。在细节上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,一般可靠性较高。相反,如果被调查人只笼统交代某年某月收受了对方所送钱款,证据的可靠性就相对较弱。但是,也要防止在取证过程中出现交代和证言“高度一致”的问题。
二是看同一涉案人员的前后交代、证言是否一致。实践中,同一涉案人员有时会有多份交代、证言。此时,就要留意前后交代、证言的变化。这些变化包括:送、收钱的时间、地点、笔次、币种、数额、方式等具体情节是否存在重大差异,是否在多次谈话中反复出现变化,以及是否在某次谈话中提出关键性的、可能影响案件认定的辩解等。为此,案件检查部门应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,将案件从初核直至调查结束所调取的所有证言均移送审理,而不宜仅移送最终的综合性谈话笔录。
三是看亲笔材料是否具体。亲笔材料也称自书材料。由于纪检机关制作的谈话笔录不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直接使用,司法机关在收到纪检机关移送的案件时需要转化证据。但是,实践中存在因被调查人、送钱人翻供导致无法转化证据的情况。此时,被调查人、送钱人的亲笔材料便对证实收送钱款的事实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。然而,亲笔材料对事实过程的描述往往比较笼统,需认真审核。例如,被调查人“从2009至2013年共收受王某所送金钱共计50万元”的亲笔材料就属于比较笼统的情况,不能很好地印证谈话笔录中的内容,对此应促使其逐笔次写清收受金钱的情况。
四是看钱款来源、去向是否可进一步核查。对收钱环节仅有收送双方言词证据的,要认真审核钱款是否存在可查证的来源、去向。特别是在涉及大额钱款、外币时,这一努力尤为必要,因为其涉及证实送钱人是否存在送出大额钱款、外币的可能性。在钱款来源方面,如送钱人称从公司取款的,应调取公司财务人员证言及相关账目;如称从银行取款的,应调取取款凭条或转账凭证。在钱款去向方面,如被调查人交代收钱后交由他人保管的,应调取相关人员证言;如交代存入银行的,应调取存款记录;如交代用于投资理财、购买房产等的,应调取相应交易记录。
五是看有无其他旁证可进一步调取。贿赂行为中的收送钱过程往往为隐蔽的“一对一”情况,行为发生时仅有收钱者、送钱者二人在场,但有时也存在有其他人员证言、书证可间接证明收送钱问题的情况。例如,对被调查人在宴会、会议等场合收钱的,可调取在场人员证言;在车上收钱的,可调取司机、秘书证言等。再如,对被调查人在出国期间收钱的,可调取出入境记录;对在出差、学习、参加会议期间收钱的,可调取所在单位出具的被调查人出差、学习和参加会议情况的证明材料,以巩固证据认定。
值得注意的是,对收送钱款行为发生在节假日,涉及数额较小,且与谋利行为时间间隔久远、因果关系较弱的,如在证据上仅有被调查人和送钱人的笼统交代和证言,没有钱款来源和去向的具体证据,也没有其他旁证佐证的,稳妥起见,在党纪政纪处理阶段可考虑以收受礼金性质认定,并将该行为作为涉嫌受贿线索移送司法机关。(赵煜 何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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