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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起诉决定书(林某某盗窃案)-凯发官网首页

2024-10-07 评论0

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

不起诉决定书

杭富检刑不诉〔202459

被不起诉人林某某,男,1979519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******19790519****,*族,高中文化程度,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**街道**村**口**号。因涉嫌盗窃罪,于202312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。

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,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,于20243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,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,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

经依法审查查明:

20231229日晚,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,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杭州市富阳区**街道**谷**号楼非机动车车库内的捷安特牌自行车1辆,价值人民币4 498元。

案发后,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。
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

1.书证:购车记录及自行车信息,发还清单,谅解书被不起诉人的归案经过、户籍证明等;

2.被害人陈述: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;

3.被告人供述和辩解: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;

4.鉴定意见:价格认定结论书;

5.勘验、检查、辨认等笔录:刑事搜查笔录及照片,刑事扣押笔录、扣押清单及照片,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;

6.视听资料:治安监控。

本院认为,林某某实施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,但犯罪情节轻微,具有认罪认罚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。

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。

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,请求提起公诉;也可以不经申诉,直接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。

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

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  2024年3月1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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